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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820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0 23:44:19
百川SCS及图、第15484533号图形商标、第27815076号图形商标、第21106510号“采联会CAILIANHUI及图”商标、第22058650号“易仓储及图”商标、第9563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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