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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2962号“MG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5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539号
申请人:米高梅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2962号“MG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95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为使用在传感器、集成电路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48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为使用在量具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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