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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20145号“國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0:55: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716号
申请人:国泰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20145号“國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856号商标、第1312381号商标、第33222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介绍页;申请人在2017-2019年Skytrax全球十大最佳航司中排名;引证商标二官网;引证商标一、三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受理通知;相关判决书;检索结果光盘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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