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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99627号“诺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10: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362号
申请人:杭州诺妍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口香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9627号“诺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6418号“诺妍 LOY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头发移植;理疗;整形外科;医药咨询;治疗服务;医疗诊所服务;芳香疗法;保健”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在“美容院;按摩”服务上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均为“诺妍”,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美容师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按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心理专家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的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心理专家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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