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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69208号“Keyt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1:45: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96号
申请人:深圳市通用测试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9208号“Keyt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38744号、第50429173号、第508116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英文解析、申请人官网介绍、荣誉资质材料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决定在“测量仪器”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天线参数测量装置;电磁测量探测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线参数测量装置;电磁测量探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天线参数测量装置;电磁测量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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