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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264921号“SOLAM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23:49关于国际注册第264921号“SOLAM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17号
申请人:卢多维克•米歇尔•爱德华•达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264921号“SOLAM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驳回的商品进行国际删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62514号“SOLA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77686号“SOIAM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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