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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92497号“MEGAZ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2:24:30关于国际注册第1592497号“MEGAZ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63号
申请人:科莱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2497号“MEGAZ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7211号“MEGAZONE”、第50999297号“美越遵云计算 MEGA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化学催化剂、催化剂载体和吸附剂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服务和研究服务;与化学催化剂、催化剂载体和吸附剂有关的工业分析和研究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半导体或者集成电路的设计;半导体的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MEGAZONE”与引证商标一英文“MEGAZONE”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赵爽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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