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8674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0:38
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有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广告;产品展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广告;产品展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