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291375号“凯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3:21: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934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凯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45291375号“凯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777597号“圣凯诺SN SANCANAL及图”商标、第17547286号“圣凯诺SN SANCANAL及图”商标、第3988287号“圣凯诺SN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分公司明细表、商标授权书、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官网信息、企业年度报告、荣誉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21年3月7日至2031年3月6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尚未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诸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凯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文字“圣凯诺”在文字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