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670893号“圚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29: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62号
申请人:李玥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0893号“圚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来自贵州,申请商标的首字代表了申请人所在地,申请商标与第5754530号“习酒”商标、第12547434号“习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習”字,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用于商事活动中易产生政治上的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