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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96423号“坊烧赖鑫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2: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353号
申请人:贵州赖永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赖世侠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高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38696423号“坊烧赖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建筑物图形为申请人名下酒坊建筑,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广告宣传册、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等媒体公开宣传该建筑图形,已享有该建筑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细节等方面高度近似,给公众的视觉效果几无差异。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贵阳市,申请人关联企业恒兴酒厂与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发生过商标纠纷,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完全有可能接触到申请人作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特定关系人中的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在先宣传使用建筑图形而恶意抢注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持有的酒坊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恒兴酒厂委托何雄周为酿造厂房、白酒酿造过程等拍摄照片等相关证据;申请人关联企业委托贵阳德堡快速印务公司印刷宣传册《茅之源》的相关证据;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等媒体公开宣传该建筑图形的相关网页截图;被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截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商标纠纷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未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申报表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未刻意模仿申请人品牌。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樱桃酒;白兰地;白酒;梨酒;烧酒;青稞酒;蜂蜜酒;薄荷酒;威士忌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2月6日。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一、《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设置的目的,旨在制止除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的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人,恶意抢注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以保护商事业务往来中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外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酒坊建筑图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酿造厂房、白酒酿造过程等拍摄照片;《茅之源》宣传册;媒体宣传截图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等媒体公开宣传该建筑物图形作品,在本案被申请人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申请人对上述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主体特征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加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标识具有接触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将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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