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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78545号“一见飘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2: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389号
申请人:王国谅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8545号“一见飘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91847号“飘香 piaoxiang及图”商标、第1136883号“飘香 PIAOXIANG及图”商标、第7841612号“一见香 YIJIANXIANG FOOD及图”商标、第11253382号“壹见飘香及图”商标、第49914380号“飘香 PIAOXIANG及图”商标、第1768087号“飘香”商标、第3552575号“飘香 PIAOXIANG及图”商标、第4148199号“飘香 PIAO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五属于未审定商标,法律状态还不确定,不能作为驳回申请商标的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六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食用油脂;豆腐”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干食用菌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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