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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7705号“LIGHT/Y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5:43:20关于国际注册第1637705号“LIGHT/Y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593号
申请人:Q-LAB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705号“LIGHT/Y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49761号“光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人正在与第49849417号“LIGHTWEAR”商标、第13011324号“光年”商标、第21184035号“光年”商标、第21184037号“光年”商标、第21184068号“光年”商标、第51123903号“LIGH YE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至七)的所有人进行谈判。引证商标三至六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至六撤三申请书首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3月24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18442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94期《商标公告》上。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二至七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第9类,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速耐候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比重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11类,申请商标“LIGHT/YEAR”可译为“光年”,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速耐候箱用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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