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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61576号“茶圣茶陆羽问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5: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43号
申请人:长兴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1576号“茶圣茶陆羽问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特殊的寓意,用于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第42类上申请注册了“茶圣茶”等商标,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茶圣茶陆羽问茶”构成。陆羽,字鸿渐,唐代茶学家,被誉为“茶仙”,尊为“茶圣”,祀为“茶神”。申请商标整体使用使用在第42类艺术品鉴定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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