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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16453号“爱亲明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05: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677号
申请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先先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45316453号“爱亲明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070833号“aiqin”商标、第15030663号“爱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爱亲”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母婴品牌,“明治”商标是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众合汇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商标。被申请人的监事、股东习武先为申请人的加盟商,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还在关联类别上存在大量恶意模仿、拼凑抄袭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其他在先商标的行为,如“普尔莱克”等,并在权大师等商标售卖平台有商标售卖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申请人企业及“爱亲”品牌所获荣誉;2、申请人各类宣传;3、加盟商合同及门店;4、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历程;5、“爱亲”SI、VI项目委托合同及转账记录;6、引证商标的使用记录;7、参加节目录制、社会公益;8、品牌著作权登记;9、被申请人股东的加盟合同;10、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进货记录、交易记录、相关处罚决定、关联关系证明、淘宝及线下店铺详情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8件商标,包括5件“爱亲明治”商标、5件“AQINMEI JI”商标、1件“普尔莱克”商标,其中“AQINMEI JI”系列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审理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部分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一、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股东习武先与申请人曾在母婴类产品上存在加盟合作关系,但并不涉及争议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据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申请人母婴品牌“爱亲 aiqin”及乳品品牌“明治meiji”近似的“爱亲明治”、“AQINMEI JI”商标、与乳品品牌“普尔莱克”文字相同的“普尔莱克”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提交了被申请人的股东为申请人特许授权的加盟商、双方有商业合作关系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爱亲明治”、“AQINMEI JI”系列商标难谓巧合。此外,申请人还在申请理由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在网上售卖其名下商标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未答辩,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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