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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4821号“BRA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2: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142号
申请人:费尔布什·德米特里·尤里耶维奇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4821号“BRA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02376号“BRAI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多年,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未发生混淆或误认的情况。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BRAIT”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BRAIT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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