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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46810号“丝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34: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046号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46810号“丝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10236号“NICE'N EASY 麗絲”商标、第22590698号“丝丽”商标、第59131615号“丝丽 smile”商标、第1260126号“丽丝 Reaes”商标、第37235398号“丽丝 Reaes”商标、第11867204号“柯妮 丝丽”商标、第41952506号“金丝丽”商标、第6555308号“新丝丽”商标、第12038725号“丝丽儿”商标、第14227745号“丝丝丽 SISILI”商标、第26361903号“一丝丽 es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六、八、九、十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丝丽”产品备案信息、招股意向书、年度报告、销售合同、发票、参展资料、媒体报道、引证商标商标信息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七、九、十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六、八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香精油;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牙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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