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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19134号“UN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15:01关于国际注册第1619134号“UN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28号
申请人:爱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9134号“UNITY”商标(第9、42类,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82338号“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47142号“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62303号“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38230号“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744724号“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478972号“UNITY MACHINE LEARNING AGENTS”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98070号“右城uncity V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478972号“UNITY MACHINE LEARNING AGENTS”商标(第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646226号“UNITY SENS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科用计算机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均由英文“UNITY”构成,同时申请商标英文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六中,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科用计算机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用于诊断听力缺陷和中耳功能失调的电子设备的集成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第42类,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英文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八、九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时提供与眼科手术有关的基于云的不可下载的软件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研发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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