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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87332号“咸蛋口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15: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70号
申请人: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7332号“咸蛋口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1751号“咸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引证商标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书、所获荣誉与资质、“咸蛋口语”APP下载页面及介绍推广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除动画片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81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2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咸蛋口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咸蛋”,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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