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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517号“be fru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0:55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517号“be frui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175号
申请人:水果贸易和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0517号“be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e fruit”及图形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且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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