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373141号“巴中市中心血站 BAZHONG BLOOD 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6:56BLOOD CENTER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759号
申请人:巴中市中心血站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3141号“巴中市中心血站 BAZHONG BLOOD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07182号“小净透析 JING DIALYSIS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95439号“新江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康复中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医院、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