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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5463号“Jane ATEL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7:32关于国际注册第1635463号“Jane ATELI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764号
申请人:JANE LEWIS FASHION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5463号“Jane ATEL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1042号“JANE及图”商标、第18302345号“jane couture”商标、第22141459号“JanePl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Jane”是普通的英文女子名,申请商标不会仅因含有“Jane”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广泛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唯一的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Jane”的字典含义;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及其翻译;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服装带;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水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Jane ATELIER”,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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