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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7508号“MP MAGN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58:21关于国际注册第1647508号“MP MAGN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746号
申请人:MP MINE OPERATION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7508号“MP MAG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5745号“MP MARITIME PROTECTIO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4353号“mp.”商标、第1994043号“M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字母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并共存。同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申请人正尝试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磋商出具共存同意书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列表;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及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且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稀土金属;稀土金属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和科学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MP MAGNET”,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40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稀土金属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锅炉制造”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MP MAGNET”,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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