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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76432号“FAR ARCHI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54: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432号
申请人:上海比勒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嘉贤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对第44476432号“FAR ARCHI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FAR ARCHIVE”商标近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FARARCHIVE”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名称,经宣传使用在服装产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影响力的“FARARCHIVE”商标。被申请人系空壳公司,其注册商标并非实际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主观恶意。除“FARARCHIVE”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FLANEURREVENGE”、“FENTAGRAM”系列商标,具有不正当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销售记录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28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短袖衬衫;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并未在理由与证据中提供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的“FARARCHIVE”商标的恶意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淘宝销售记录的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案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短袖衬衫;服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在影响,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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