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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20782号“久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21: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59号
申请人:六安久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20782号“久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9324号“久久”商标、第8783504号“久久健康商城 WWW.GO9939.COM”商标、第9359043号“久久结婚”商标、第10149038号“久久”商标、第12090057号“久久艺术”商标、第12269472号“久久明星交友 我的新舞台”商标、第14436147号“久久健康商城 GO9939.COM”商标、第14436161号“久久健康”商标、第17728701号“久久沉香”商标第22569317号“久久亲友”商标、第29115283号“久久智帮 WISDOM HELP”商标、第35374135号“久久折”商标、第39031807号“久久及图”商标、第5613145号“久久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尚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久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四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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