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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59753号“三体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26: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897号
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周口三体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36059753号“三体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三体人”来源于知名科幻文学作品《三体》,三体人是作品的主要角色形象。《三体》作品最初在2006年5月开始通过杂志连载,《三体》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便已在国内和国际上获得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经合法授权持有《三体》作品的权利并负责主持“三体 IP”的商业开发和运营,申请人通过开展一系列“三体”主体活动及“三体”与其他知名品牌的联名活动使“三体”在不断提升知名度的同时也实现了商业价值。“三体”和“三体人”作为知名作品《三体》的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同时也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挤占申请人基于该知名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对申请人已经获得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造成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485751号“三体宇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曾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三体、三体人、三体便利商标,同时,其还于2019年全资设立了被申请人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亦使用了三体字样。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囤积了150余件商标,超出其使用能力。被申请人对其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三体》;《三体:黑暗森林》;《三体:死神永生》出版作品的部分页面;百度百科关于“三体人”的介绍;相关媒体报道;相关案件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网页信息;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全部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超门店门口照片、收银处照片、宣传活动海报、表彰会照片、公众号截图、超市门头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及请求。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在先案例梳理;相关案件判决书;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相关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的直播内容;有关三体知名度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2022年8月13日,被申请人的名义由淮阳县三体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周口三体商贸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从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刘慈欣先生授权申请人对“三体 IP”进行开发和运营,并授予申请人对《三体》系列文学作品维权的权利,申请人作为被授权人可以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三体》文学作品的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三体》系列作品出版的的部分页面图片、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三体》文学作品为刘慈欣先生创作,并于2008年首次出版,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该作品所带来的相应权益和商业利益应属于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因此,“三体”作为在先知名作品的作品名称、“三体人”作为该作品中着重体现的外星智慧文明种群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被申请人未经刘慈欣先生及相关权利人允许,将“三体人”注册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刘慈欣先生的许可或与刘慈欣先生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刘慈欣先生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知名作品名称“三体”及该作品中着重体现的外星智慧文明种群名称“三体人”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作品权利人基于该作品名称“三体”及该作品中着重体现的外星智慧文明种群名称“三体人”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刘慈欣先生对《三体》文学作品名称“三体”及该作品中着重体现的外星智慧文明种群名称“三体人”所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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