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293608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50:08
全球通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全球通”、图形的恶意摹仿,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
2、《“全球通”品牌1998-2000年调查数据及分析》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子公司部分广告合同;
4、2004年-2012年在申请人公司开通全球通电话业务的受理单复印件;
5、第38类第3055504号“全球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和通报;
6、在先胜诉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第3055504号“全球通”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话业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图形、“全球通”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仍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全球通”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争议商标的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