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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5729号“鸿福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50: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57号
申请人:刘士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5729号“鸿福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60059号“鸿元福”商标、第57616622号“鸿福缘”商标、第21644137号“鸿福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三的案件结论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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