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6632839号“CARTIDY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50: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851号
申请人:亚历克西斯•梅海涅里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麓谷健康咨询中心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56632839号“CARTIDY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曾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后成为申请人“CARTIDYSS”品牌在中国的指定经销商。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存在,依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另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和质量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BY HEALTH胶原蛋白软糖的销售推广情况;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国际商标核准证明;
3、邓晓及上海麓谷健康咨询中心在天眼查的查询信息、法国Cartidyss百度检索结果;
4、申请人关联公司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签署的合同、协议、授权书;
5、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被抢注商标信息及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有接触到申请人已经使用的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可能性,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05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