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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493133号“荐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50: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56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颖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0日对第48493133号“荐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淘宝”系申请人独创的品牌,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807540号“微淘”商标、第9187800号“一淘”商标、第8260170号“嗨淘”商标、第16493688号“喵淘”商标、第16690040A号“亲淘”商标、第26125476号“村淘”商标、第8082000号“淘”商标、第42559194号“淘宝”商标、第4240191号“淘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达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其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利益。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淘宝”、“淘宝网”商标百度搜索结果;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获荣誉、新闻报道、审计报告、广告宣传等资料等;3、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4、关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申请人并未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主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八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九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在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仍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且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超
吴彤
袁靖涵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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