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汽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09号
申请人:陈国基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0957号“小明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1620号“小明XIAOMING”商标、第16991904号“小明”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翟晶晶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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