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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23714号“MANDARI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9: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15号
申请人:上海浦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涛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7日对第54523714号“MANDAR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798028号“Originals MANDARINE BROTH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MANDARINE BROTHERS”是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共同经营的宠物用品品牌,主营宠物服饰、背包等用品,在中国及日本的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
三、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多件商标,且基本都是抄袭、摹仿日韩品牌,明显缺乏真实使用目的,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版):
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关联关系说明;
2、申请人商标在日本的注册信息;
3、产品宣传册、参展照片、交易记录等;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他人在先商标介绍;
5、在先裁定文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商标数量在合理范围内且均使用,不存在抄袭和囤积商标问题。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向我局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28日在第28类“游戏器具;宠物用玩具;玩具;游戏用帐篷;玩具动物;填充玩具动物;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动物棋;锻炼身体器械;运动用护腕”商品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动物饲料槽、家养宠物用笼子、化妆用具”等商品上。至截止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现名下48件商标,涉及第12、18、20、21、24、28、31、35类多个类别,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另申请注册了“LOUISDOG”、“MANDARINE”、“MANDARINE BROTHERS”、“IMBECKY”、“MY FLUFFY”、“LIKALIKA”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宠物用品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玩具、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槽”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相关宣传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MANDARINE BROTHERS”商标已在先在宠物用品、宠物玩具相关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并已有一定影响。其次,申请人“MANDARINE BROTHERS”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MANDARINE”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MANDARINE”字母构成、呼叫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玩具;玩具;游戏用帐篷;玩具动物;填充玩具动物”商品与申请人“MANDARINE BROTHERS”商标在先使用的“宠物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宠物用玩具、玩具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现名下48件商标,涉及第12、18、20、21、24、28、31、35类多个类别,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另申请注册了“LOUISDOG”、“MANDARINE BROTHE”、“MANDARINE BROTHERS”、“IMBECKY”、“MY FLUFFY”、“LIKALIKA”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宠物用品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或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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