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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73715号“JD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3442号重审第0000004814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3442号《JDT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5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转让至原告名下,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诉讼程序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39864号“JDD-T1”商标,第41572239号“JDDT1”商标,第42233866号“JDD-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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