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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90237号“爱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15: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36号
申请人:广州艾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0237号“爱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9472号“爱印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13281号“爱印 IP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122539号“爱印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33253号“爱印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经撤销程序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晒蓝图设备;航行用信号装置;导航仪器;音频视频接收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秤;电门铃”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爱印”构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秤;电门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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