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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6187号“花钱粤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15: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99号
申请人:张健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6187号“花钱粤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883870号“花间粤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是对成语“花前月下”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易混淆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从而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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