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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966370号“YAM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49: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092号
申请人:山东蓝合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6370号“YAM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06873号“YA-MAN”商标、第16283318号“YA-MAN”商标、国际注册第1421099号10类“YAMAN”商标、国际注册第1421099号11类“YAMAN”商标、第22743853号“YAMAO”商标、第12701205号“亚嫚 YAM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熏蒸设备;医用紫外线杀菌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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