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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1704号“万宁后安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00: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49号
申请人:万宁市后安粉汤协会 委托代理人:海南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1704号“万宁后安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万宁后安粉管理规则》;2、万宁后安粉店面图片;3、食客从2016年至今对万宁后安粉产品及店面的评价;4、万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针对我局驳回理由,对原使用管理规则相关内容做出修改,但经修改后的《万宁后安粉管理规则》仍不符合要求,该集体商标所指定的“米粉(条状)”商品参考的标准与产品自身的品质标准无关。
申请商标中所含“万宁”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只能表示商品的产地,用作商标缺乏应具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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