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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1244号“金青牛”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45:2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5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鹏
申请人因第1961244号“金青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494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02月28日至2022年0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建筑”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注册证地址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发票;
2、工程合同及发票;
3、建筑工地照片;
4、办公场所照片;
5、宣传证据;
6、企业资质及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室内装璜;仓库建筑和修理;水下建筑;道路铺设;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
2、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名下仅有本案复审商标一枚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工程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承包了多项工程,并收取了相应费用,工程范围包括土方工程、水电安装、精装修工程、小区道路、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装饰装修、电气照明安装等项目。证据3、4中的建筑工地照片、办公场所照片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综上,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建筑、室内装璜、道路铺设、照明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建筑、室内装璜、道路铺设、照明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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