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643060号“十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3:30: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81号
申请人:十二堂(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3060号“十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商号且自行设计而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01514号“十二楼”商标、第23482991号“拾贰 SHIERHAO”商标、第26262069号“拾二”商标、第32349378号“十二糖”商标、第11209607号“十二草堂 SHARASTLE”商标、第47413165号“拾贰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在申请人的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强的区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十二”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十二楼”、“拾贰”、“拾二”、“十二糖”、“十二草堂 ”、“拾贰优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冰糖燕窝;糖;糕点;咖啡;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十二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