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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81326号“佰氏康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4: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193号
申请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威海佰氏康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对第19781326号“佰氏康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第1092980号“康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6990号“康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80182号“康缘阳光KANION SUNSHINE PH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64746号“康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56401号“康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444369号“康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在先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二、申请人“康缘”商标在人用药、药物胶囊领域已经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权利,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将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造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三、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在人用药、药物胶囊相关产品在中国公众中享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对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为善意。另,被申请人涉嫌囤积商标和抢注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商业经营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类似案件中相关裁定和判决书;2、关于申请人近几年荣誉和奖项的部分报道;3、申请人的简单介绍和近几年的财政数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17年8月21日第1564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消毒剂;净化剂;卫生消毒剂”商品上。申请人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我局已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15620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援引前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未涉及的引证商标,并提供新的证据,故本案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5类“天舒胶囊;人用药;片剂;兽医用药;医用口香糖;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0年10月8日,申请人使用在第5类药物胶囊商品上的“康缘”商标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5、10、11、14、25、28、29、33、44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一百二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 “佰氏康缘”、“滇虹云岭”、“哈-磁HCYL及图”、“哈一磁Excellent creation”“妇焱净”、“慈井贡酒”、“慈井古酿”、“慈井酱酒”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的同时又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已超争议商标注册之日五年的法定期限。上述条款中规定了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的例外情形,即“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康缘”商标于2010年在行政程序中被认定为药物胶囊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康缘”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使用的药物胶囊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亦存在一定区别,关联性亦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4可知,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20余件“佰氏康缘”商标,还申请注册了包括 “佰氏康缘足力健”、“哈-磁 HCYL”、“哈一磁Excellent creation”“妇焱净”、“慈井贡酒”、“慈井古酿”、“慈井酱酒”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答辩意见对其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以及证明对于其注册的商标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在此情形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主观故意,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佰氏康缘 商标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