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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196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6:50:44关于第531196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5184号重审第0000004437号
申请人:北京通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5184号《关于第531196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67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定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G872203号“Invent F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并公告。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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