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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99847号“TE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11:50关于国际注册第1599847号“TE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02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9847号“TE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06673号“TE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7928号“TEL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81452号“讯乐思 TE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281453号“TE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12657号“TE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60095号“TEL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所有人均为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
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SIM(用户识别模块)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计算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城市和智能建筑技术以及制图领域的商业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均为申请人,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均为申请人,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城市和智能建筑技术以及制图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第42类智能城市和智能建筑技术以及制图领域的技术咨询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第42类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 商标 TELUS CORPOR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