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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12654号“美谊乐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8:56:26关于第18312654号“美谊乐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54号
申请人: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12654号“美谊乐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695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源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是申请人申请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及企业门牌;
2、“美谊乐”品牌产品实物图片;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和资质;
4、申请人创办的公众号平台截图;
5、申请人组织的年会、团建、旅游等各种活动图片;
6、申请人采买工服相关证据;
7、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1月17日至2022年01月16日进行了持续的使用,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上述证据均没有做公证,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被申请人经过网络查询和市场调查,并没有查询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未从事复审商标在注册类别上的经营活动,使得商标处于闲置状态,使商标失去了原有的注册价值,影响了注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还影响了他人商标申请与注册,严重侵害了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属于对商标资源的浪费。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是真实有效的,完全符合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定,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申请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美谊乐建材有限公司(即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在第2类涂料(油漆)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6年12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2年11月23日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广东美谊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1月17日至2022年0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可以证明申请人向阳江市阳东瑞阳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美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市铜人铜业发展有限公司、阳江市宏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鼎辉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了外墙涂料腻子商品,销售合同上显示了复审商标,对应发票可以佐证其已实际履行,且均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2等,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1月17日至2022年01月16日期间在核定的外墙涂料腻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的防水粉(涂料)、刷墙粉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外墙涂料腻子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