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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963750号“今缘道JINYUAND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02:45关于第34963750号“今缘道JINYUAND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548号
申请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小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34963750号“今缘道JINYUAND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今缘春”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最先使用,经过申请人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11914号“今缘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63461号“今缘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63460号“今缘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知名引证商标三的恶意复制和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酒;白酒;食用酒精;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系宗旨性条款,其与《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今缘道”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今缘春”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任何在先权利,也无具体的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在先商标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今缘道JINYUANDAO 商标 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