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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06390号“快乐星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14: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932号
申请人:快乐星球(河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黑龙江彤洲生物肥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55806390号“快乐星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复制了河南超凡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快乐星球》的名称,该作品经过多年的宣传和维护,已经跨行业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早已形成一一对应的商业价值。争议商标完整复制作品《快乐星球》的名称,侵犯河南超凡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快乐星球”作为著作权作品名称,属于其著作权人所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破坏该名称与其作品著作权人的唯一稳定的联系。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快乐星球》首次发表时间;《快乐星球》在先著作权证明;快乐星球商标及知识产权工作授权委托书;《快乐星球》1-5部简介;《快乐星球》电影;“快乐星球”微博热点及粉丝量;“快乐星球”抖音粉丝数量及热门视频点赞数量;人民日报官方账号发文及百度热搜;福布斯中文网微博;“快乐星球”话题海外影响力截图;百度、搜狗、360搜索相关话题量;中国新闻出版广告网发文;百度文库;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动物肥料;有机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27日。
二、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表明,河南超凡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已授权委托本案申请人进行关于“快乐星球”相关商标、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收集及维权权利,故我局对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快乐星球”著作权为由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该《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快乐星球”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应首先判断其主张著作权的标识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所涉著作权保护客体为文学作品,该权利保护的对象系文学作品的内容本身,而并非单纯的作品名称,仅作品名称并非著作权保护客体。本案中,“快乐星球”仅为作品名称,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性,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范围,不应脱离作品整体而单独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快乐星球”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快乐星球”商业价值等相关主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肥料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快乐星球”相关周边商品从而损害申请人的相关权益,故申请人对此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而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据上述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快乐星球 商标 快乐星球(河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