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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94007号“鸭干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09:16: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709号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尊贵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46294007号“鸭干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9类在先注册的第3315690号“老干妈”商标、第3607416号“老干妈”商标、第13105342号“老干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已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四至六的复制、摹仿,极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相关销售数据及税收统计表、税收证明等;
2、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
3、行业排名证明;
4、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
5、申请人产品瓶贴图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版权登记证书;
6、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商标注册证;
7、广告宣传审计报告;
8、部分广告发布合同、发票;
9、域名注册协议;
10、媒体报道;
11、消费者致申请人的信件;
12、申请人维权相关材料;
13、申请人部分获奖证书;
14、裁定书、认驰批复、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超期向我局提交了答辩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制蔬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腐乳、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腌制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腐乳、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注册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鸭干妈 商标 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