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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95364号“珍宝丽 JUSTERI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3: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86号
申请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蓝图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对第51495364号“珍宝丽 JUSTERI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J&B(珍宝)”是苏格兰知名威士忌品牌,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95849号“珍宝”商标、第930685号“J&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被申请人作为酒类行业从业者,应当知晓世界知名酒类品牌,其不仅抄袭、摹仿了申请人商标,还抄袭抢注了多件知名酒庄、葡萄酒产区名称,可见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品牌的恶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帝亚吉欧网络介绍、公司介绍手册;帝亚吉欧产品进入中国市场证明;2005-2008年帝亚吉欧报刊广告记录;2006-2015年帝亚吉欧广告记录;帝亚吉欧排名信息;“J&B(珍宝)”品牌宣传及介绍信息、销售发票;相关酒庄、葡萄酒产区等介绍;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珍宝丽 JUSTERINI”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珍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威士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上可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获准注册,且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不致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珍宝丽 JUSTER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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