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8140295号“小小莎啦 LE PETIT SAR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3: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登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竞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40295号“小小莎啦 LE PETIT SAR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81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81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使用图片;2、天猫旗舰店使用情况及上架阿里发票;3、线下订单及明细、线上订单截图、销售订单视频。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4、网络平台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武汉贰零幺零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3月28日经核准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2015年6月25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武汉多米电子商务有效公司,2020年6月10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杭州登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专用期至2031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自制证据,缺乏时间要素。证据2、3或未在复审商品上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申请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4为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小小莎啦 LE PETIT S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