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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477559号“七色彩虹QISECAIHO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4:2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2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金龙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河商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77559号“七色彩虹QISECAI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39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07月12日至2022年0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成功以后,申请人及其店铺一直使用和销售该品牌产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个体户营业执照;2、租赁合同;3、门店照片、实物照片及包装;4、微信聊天记录、视频;5、商标使用授权书;6、委托加工协议;7、采购订单协议、销售单;8、检验报告。
我局将申请材料和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被申请人交换,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阶段和撤三阶段提供的使用证据或与复审商标无关联性,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判断,检验报告无法有力证明企业已经或正在生产核定使用商品的事实,亦不能证明核定使用商品已被实际投入市场。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等商品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二、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另有朋友圈展示图片、申请人委托制作相关彩盒 产品的委托书及产品展示。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2与待证事实无关。证据3为自制材料,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证据4未经公证,且缺乏相应的票据佐证销售的事实。证据5为申请人授权揭阳市冠隆精密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为2019年10月8日至2024年12月30日,但该授权书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证据6、7缺乏相应的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证据8不能直接证明检验报告中检验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朋友圈展示图片受众群体未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申请人委托制作相关彩盒产品的委托书及产品展示与待证事实无关。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七色彩虹QISECAIHO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