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786622号“飞天茶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2: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233号
申请人:武传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光原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47786622号“飞天茶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其目的是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误导公众为自己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调味品;面包;蜂蜜;比萨饼;糖果;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及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茶中香奈”、“茶奈儿”、“飞天茶王”、“古树爱马仕”、“爱M仕”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及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被申请人未说明注册意图或真实使用的意图。同时,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茶中香奈”、“茶奈儿”、“飞天茶王”、“古树爱马仕”、“爱M仕”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被申请人前述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亦未进行合理解释。综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所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飞天茶后